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时,可按火灾危脸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当可燃包装材料重量超过丁、戊类物品本身重量()时,这类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地生产时,其分类火灾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2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划分。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的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2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类划分。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下列(),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时,应按丙类确定。
单、多层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的安全疏散规定,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2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类划分。
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2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类划分。
当火灾危险类别为丙、丁、戊类的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廓()m以内时,在变压器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侧各3m的外墙范围内的,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当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5m~10m时,可在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墙的材料及厚度应符合防火墙的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下列()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对于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或可燃包装体积的()时,应按丙类确定。
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丁、戊类物品本身重量()时,这类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下列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