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问题】(1)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2)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4)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5)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4-04 09:09:50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