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可以并处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同意。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罚款的额度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未经环保行政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和重油。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该条文表达的法律规则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剧毒废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