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能高于()Mt/a。
低瓦斯矿井的瓦斯相对涌出量不得大于()m3/t。
生产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开采程序,吃肥丢瘦,或任意()煤柱边界。必须按设计规定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损失率指标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万吨。
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万吨。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得低于()。
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3mt/a。
抽放瓦斯浓度低于()的矿井,不得选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
现有()万吨/年生产能力以下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
抽放瓦斯浓度低于()%的矿井,不得选用干式瓦斯抽放设备。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采煤方法。
抽放瓦斯尝试低于25%的矿井,不得选用()瓦斯抽放设备。
新建井工低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万吨。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采煤方法。
突出矿井、瓦斯矿井等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定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规定编制定员的()。
抽放瓦斯浓度低于25%的矿井,不得选用()瓦斯抽放设备。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能高于()Mt/a。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且不得高于()Mt/a。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