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

A.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B.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C.接受返还现金、实物 D.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时间:2023-11-06 17: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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