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或()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及奖励办法。
生长在()、()、()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所在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按照长春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或()报告,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变更后的古树名木管护单位或个人重新()。
古树名木死亡后,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该古树名木立即处理。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公众保护为辅的原则。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摘取古树名木()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
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毁古树名木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
制定长春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额补偿。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可以处的罚款。()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经()、()和()后,予以注销。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
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应避让古树名木,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