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某公司给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现在有几点问题:如果企业帮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补充条款:如果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意外,企业以所购买的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对员工负责,不承担其他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在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
合同数量条款未明确规定货物重量的计量方式时,按照惯例应以()计。
已知数据库的排序规则是默认设置。在northwind数据库中有一个表[orderdetails],表示所有定单的详情,该表中有一列quantity,表示定单中某产品的数量。你想实现按照产品数量从小到大排序来查询定单,使用orderby子句为()
一些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条款中对普通疾病都规定“需要三级甲等医院证明”,而不考虑其必要性,这样有可能因违反格式合同的()而无效。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the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洲某公司签定进口美国小麦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麦收前,田纳西洲暴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美方末能交货。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美方据此要求免责。此时,我方应()
卖方的交货数量多于合同的数量条款并不违反规定。
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数量有“约”、“溢短装条款”类似规定的,可理解为信用证金额也有相应幅度的增减。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
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也叫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
某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Quantity: 62000 Metric Ton, with 5% more or less。这样一个条款表示____________________。
6、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款每公吨500美元的价格成交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决定。我方按合同规定数量多装5%,装船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10%,我方可向用户要求多装部分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对方不得拒绝。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作价。
若合同当中的数量条款规定了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则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说明义务。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是()。①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②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预先印制,投保人不能参与合同的议定③保险销售采用代理制居多④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保险公司占有优势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后乙方单方面通过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来解决此项争议。请问:(1)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2)甲方要如何应对?
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