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大约10000公吨,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买卖,则该公司发货时最多可以装运()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某物资采购合同,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疏漏,未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弥补该欠缺条款方式的先后次序应为()。
按照国际惯例,当单位重量的体积等于1.1328m3/t时,该货物为()。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计算重量和价格按惯例应以()计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在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
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该方式是()。
在合同法中,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期交交费方式变更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期交有效保险合同。除条款别有约定外,变更后的交费标准不得低于投保规定的最低限额。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的,按惯例应以()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在合同法中,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内容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按照重量计量的包装货,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毛重计量或者按照净重计量,则按照惯例,应该按照毛重计量。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重量计算价格的,按惯例应以( )计。
按照国际惯例,当单位重量的体积等于1.1328m³/t时,该货物为( )。①计重货物;②容积货物;③另行规定计算方法
按国际惯例,卖方交货数量如超过合同规定数量,买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判断对错,错误的并改正: 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或价款前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款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5%。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数量来交货,如果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来掌握;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按照上下幅度5%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