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考试。
驾驶人在外地因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一次性计满12分,民警告知当事人必须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满分学习及考试。
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学习驾驶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但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车辆管理所不再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考试员资格的人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试题数量为:摩托车50道试题、其他车型100道试题。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应按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低准驾车型考试。()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救援起重机除外)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音视频巡查发现的涉嫌机动车查验替检、考试作弊、满分审验教育替学、为明显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查验、为明显不合格考生通过考试、为未参加满分审验教育驾驶人违规办理业务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当日通报业务部门核查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累记分达到12分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考试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