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拍卖,拍卖保留价由()参照评估确定。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如果拍卖最终应价为6500万元,则该应价为()。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保管。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每年()和()富滇银行抵债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对各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
借款人申请调整借款期限时,贷款银行应先受理申请,再审查其是否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是否按规定办理接收、管理抵债资产是()管理检查中()管理的检查内容。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如果该项目拍卖成功,受让人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富滇银行对受让的,但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抵债资产,应在()核算,待满足确认条件后再予以确认抵债资产。
农业银行应在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至农业银行时确认()。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2014年3月1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15年5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该项目2014年3月1日估价时点的房地产抵押价值为()万元。
企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时,主要审核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是否合理;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全部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确认收入、有无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及“以物偿债”等名义隐匿收入。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首次拍卖流拍,再次拍卖,拍卖保留价应当不低于()万元。
抵债资产一般不准自用,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应专项申报,按照华夏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和特点等决定采取哪几种保管方式()。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的主要内容是()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调查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主要了解以下内容()
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各营业机构应在自身能力所及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审查()的信息是否完整。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上的瑕疵。
各支行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后,应立即办理抵债资产交接手续,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车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暂不能办理过户的资产,不允许接收。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以及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该项目2006年3月12日估价时点的房地产抵押价值为()万元。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