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厂内甲类石油化工装置距丙类石油化工装置的防火间距为()m。
()通常适用于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等。
石油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距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m。()
防火检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且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灌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内。()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厅成组布置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的阶梯上。
石油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距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倍塔杆高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分开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厂内甲类工艺装置距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为()m。
石油化工企业面积小于()㎡的甲、乙、丙类房间,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门。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表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某市一石油化工企业,根据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检查企业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的建筑和装置等总平面布置。其中将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内。()
当石油化工企业甲B类、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取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但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为()m。
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