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钢的琴》基于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甲和乙是A剧团的专职编剧,二人按照A剧团的要求共同构思并创作了一部剧本,该剧本由甲执笔。该剧本于2001年5月16日完成,并于2002年7月25日交给了A剧团。2003年4月3日,甲欲将该剧本拿到B出版社出版,乙因为与甲产生了矛盾故不同意,认为这是二人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二人共有,甲不能擅做主张;A剧团认为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剧团享有。2003年5月17日,乙欲将该剧本拿给C剧团上演,甲和A剧团均认为乙无权这样做。 该剧本的著作权由谁享有?为什么?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则()
电影作品的署名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有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面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剧作家制片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美术作品原件的()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的独创性的作品,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行使其所有权。
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有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其著作权中的()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某校委托某作者为其创作校歌,双方约定由该校支付创作费,该作者结合该校提出的创作要求创作出所需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一般规定,该校无权要求对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
美术作品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其著作权也随原件一同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判断对错
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和行使。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如果提供了其他帮助,也可以视为合作作者。( )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若著作权法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创作人享有,那么尽管当事人约定归用工单位享有,仍可依规定确定创作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