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组成人员包括()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律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的职位是()。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但可以担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党委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指出,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国家行政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任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