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组成人员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律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的职位是()。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但可以担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应担任()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党委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指出,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国家行政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任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