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刑事拘留,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遂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害人李某得知后,向该县公安局反映了张某曾向其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要求立案侦查。该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已在提请批捕之中,故不需要再立案。被害人又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张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敲诈勒索案的理由。
张某盗窃价值1.5万元汽车配件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张某的,公安机关应在()小时内予以安排。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中生张某(16岁)持刀抢劫一案中,张某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其父母拒不为其辩护,又恨其不争气,拒不为其聘请律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做?为什么?
公安机关对张某盗窃案侦查终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已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而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合议庭由审判员A、B和人民陪审员C组成时,陈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陈某始知书记员X与被告是亲姐妹,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干警张某发现李某有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到一旅社中,以监视居住为名,对其关押长达2个月之久。后李某被排除嫌疑,张某才将其释放。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张某(17岁)涉嫌盗窃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的审理程序中,下列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是()
张某盗窃价值1.5万元汽车配件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张某,公安机关应在()内予以安排。
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共同盗窃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张某突然死亡。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张某窃取国家机密一案,被某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侦查机关以该案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请问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张某与刘某的宅基地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张某不了解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因此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张某盗窃价值5万元的汽车配件被刑事拘留,张某的律师提出会见张某,公安机关应在()内予以安排。
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关于张某提出上诉的问题,请回答问题。假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张某盗窃珍贵文物一案涉及到下列一些证据,其中()属于书证。
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被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张某提出,办案人员李某曾在本案中担任过鉴定人,要求李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范丽丽因盗窃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中,范丽丽认为其辩护律师胡明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当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并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问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持枪抢劫一案,张某系该案的主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张某认为自己能辩护而拒不委托辩护人,该院认为张某自己拒不委托辩护人,便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审结了此案。问: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