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对此房进行重大修缮,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李某去年和其大伯、二伯共同买下一套商品房一起居住,性质为按份共有。后三人发生矛盾,李某遂打算将自己的房屋份额卖给共有人,以便将实物变现去购买住房,在该案例中()。
甲和乙是同学,两人毕业后合资购买一二层小楼打算自主创业,两人约定按份共有该小楼,各占比例50%。后来甲因车祸不幸离世。甲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甲在该小楼的份额,此时乙打算自己一人继续创业,欲购买甲的份额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未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各以30%与7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丙,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 )。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也想购买该股份,甲又与其父亲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也想购买该股份,甲又与其父亲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按份共有中,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共有人之一欲转让的份额,则( )。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以出让共有房地产。()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也想购买该股份,甲又与其父亲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时()。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1/4,1/2,1/4。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进行装修,乙表示赞同,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各占1/3的份额,甲准备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乙表示愿出15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万元买下,丙也表示愿以20万元买下。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
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1)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吕××,男,63岁,汉族,××市人,××市××学校退休职工,住××区××街××胡同××号。委托代理人: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男,76岁,汉族,××市人,××市××工厂退休职工,住××区××街××号。被告:李××,女,72岁,汉族,××市人,××工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2)案情材料介绍:被告吕×是原告吕××之兄,李××是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十九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财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号北房一间;被告吕×分得××街××号楼房七间半,被告李××之夫吕×××(已故)分得××街××号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吕×××所有份额已由被告李××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的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按份额分契,被告吕×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于是,原告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时,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南某、顾某和林某共有一套房屋,三人所占份额相同。为提高房屋的价值,顾某主张重新铺地板,南某表示赞同,但林某反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三个儿子,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中,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而王二见王一利用父亲的职权,索取了大量的贿赂,便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王三看不惯父亲及兄弟的所作所为,害怕他们被绳之以法,于是,劝说他们去自首,后其父亲慑
[案例]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