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时限是《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查验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前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查验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在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采取()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在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采取( )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据。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查验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A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月2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被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作废,不予办理。请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规范》,纳税人A应当怎么办?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停业后要求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采取()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明》。()
实行()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这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