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承包了一片鱼塘,附近有一家化工厂。近期鱼塘水面滋生了大量藻类,近几日鱼塘水面漂浮了大量的死鱼。老李急忙找到环保部门,经检测,为鱼塘水质污染所致,是什么化学物质导致藻类繁殖致大量鱼死亡()
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包给本村经营另一鱼塘的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老王承包的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老王怀疑是附近某著名企业排出的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从而污染了水源,直接造成了自己水塘里的鱼死亡,于是老王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化工厂赔偿损失,则关于本案中下列事项的证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李某为了防止其承包的鱼塘被盗,在鱼塘附近私拉了电网。当地居民得知后,害怕触电,纷纷绕道行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广东地区开始出现以塘鱼养殖为代表的养殖业开始出现,“果基鱼塘”和“桑基鱼塘”在这一时期成型并迅速发展。
张某经常到程某的鱼塘偷鱼,致使后者损失惨重。为防止鱼再次被盗,程某便围绕鱼塘拉设了一条高压电网,并在电网上旁立了多个“高压电网危险”的牌子以示警告。不久后的一个夜晚,张某再次来到鱼塘边偷鱼,在偷越电网时,身上所背盗窃来的鱼触碰到了电线,被电击倒地不省人事,程某发现后立刻将其送往医院,但在半路上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人工鱼塘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一般可以利用()建设鱼塘。
果农徐某为了防止果园被偷,就在果园周围拉了一道电网。尽管果园周围都是其他农民耕种的田地,但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某日村民甲在果园附近劳动时不慎触电身亡。从《刑法》有关规定上考察,徐某对私设电网并致他人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甲为了防止其果园被偷,就在其果园周围拉了一道电网,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结果导致小学生乙在附近玩耍时触电身亡。甲的心理态度不能是()。
某农户在鱼塘里放养了一批桂花鱼苗。过了一段时间,为了得知鱼苗存活数量,他先从鱼塘中捕出200条鱼,做上标记之后,再放回鱼塘,过几天后,再从鱼塘捕出500条鱼,其中有标记的鱼苗有25条。假设存活的鱼苗在这几天没有死,则这个鱼塘里存活鱼苗的数量最有可能是(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湖泊或鱼塘受污染后,鱼类数量因中毒死亡而减少,鱼体死亡腐烂后,加重了鱼塘污染,结果引起了更多的鱼类死亡,进一步加剧鱼塘污染。这种反馈调节,属于()反馈。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高压线路通过鱼塘、库区、江河岸时在线路下或最近电杆上应设置永久性“禁止垂钓,高压危险!”的安全警示标志。()
甲村某地架设有高压线,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多年没有发生事故,高压线下有一个鱼塘,属于乙所有,乙的鱼塘开在高压线架设之后;且经过了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一日丙闲来无事,就偷偷跑到乙的鱼塘钓鱼,其甩出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对于丙遭受的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是()。
养鱼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鱼,在鱼塘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上,刘某偷鱼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涉电鱼塘设置防触电遮栏,应联合乡(镇)政府通过开展鱼塘经营者电力安全知识培训、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向鱼塘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和依法依规提供()
某农村鱼塘养殖场380V供电。已知其某年6月有功电能表总表用电量为5000kWh,其中养殖场农户生活分表用电1500kWh,其余为鱼塘养殖(抽灌水、加氧机等)用电,该养殖场该年6月应交多少电度电费(假设不满1kV的电价分别为:居民生活0.41元/kWh,一般工商业0.792元/kWh,农业排灌0.2元/kWh,农业生产0.395元/kWh。)()
鱼塘养殖池中存在的有毒物质主要是氨及亚硝酸,这两种物质可由硝化细菌吸收利用。在“养殖池底泥中硝化细菌的分离和计数”实验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A.李某B.李某的亲友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
甲工厂因排污设备故障将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乙承包的鱼塘中,造成鱼塘中的鱼虾大量死亡。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乙损失8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
鱼塘防触电遮栏设置在跨越鱼塘线路的下方,高度2米为宜()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位于被告天源公司西侧的水面从事养殖。2012年4月21日早上,原告巡查时发现鱼在跳动,后全部死亡,其发现天源公司有排水口通向鱼塘并排污,由于天源公司通过排水口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氰化物流人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塘内水质的氰化物超过国家标准,导致鱼塘内的鱼全部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775元。 原告方提交了如下证据: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4月23日对鱼塘内水和排口废水分别采样监测,其中鱼塘水中的氛化物含W为0.0038mg/L,排口废水中氰化物含W为1.28mg/L,鱼塘水质氰化物含量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但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鱼塘周边设施坐落信息,证明鱼塘周边只有被告设置有排污口。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以下反驳理由:1、原告方提交的监测报告只能证明鱼塘中存在氰化物,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氰化物是由被告方排放,不能认定原告方的养殖鱼类死亡是由被告排污行为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方提交的坐落信息只能证明原告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