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密,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
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商业秘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承担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人员保密的义务。
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守,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某项商业秘密不为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不知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具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守,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其中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特性的是()
会计人员对于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守、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具体体现。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信息所有者在市场中带来竞争优势的任何配方、式样、有形设计、创意、流程或其他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只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密,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
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守,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的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必须具有(),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必须具有() ,即采取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