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1000件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1月20日发出材料,计划成本6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2月20日,支付加工费12000元,支付应当交纳的消费税6600元,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加工完成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4年12月委托长江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低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江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10日将部分产品委托乙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3年7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产品并于2013年8月5日代销完毕,8月1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黄金饰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7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应收取价款为13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61万元,甲公司支付销货运费2.22万元,代乙公司垫付产品保险费3.5万元,则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6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8000元,增值税为136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甲公司2X16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单位成本为5万元,单位售价为6.5万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6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公司于2X16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甲公司2X16年度财务报告于2X17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至2X17年3月31日止,2X16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25%。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X16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5年12月20日,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乙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200万元。乙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乙公司已销售D产品的40%,销售价格为500万元。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2013年甲公司有关待执行合同资料如下:2013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3月将生产的A产品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合同价格为100万元,乙公司应预付定金10万元,如甲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由于2013年末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度的上升等因素,使得A产品成本超过财务预算,至2013年末A产品未生产,预计A产品成本为120万元。2013年末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定金10万元。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消费税应税产品),该批产品是甲公司2015年10月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款34万元。支付乙公司不含税加工费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全部收回,收回之后90%在当月对外销售,收到不含税销售款430万元,10%留存仓库。主管税务机关3月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乙公司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已知A产品消费税税率为30%,税务机关做出的以下决定中,正确的有(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7月10日将部分产品委托乙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7年7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产品并于2017年8月5日代销完毕,8月1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6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6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2012年9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白酒一批5000斤,单价每斤20元,收回后以单价每斤25元直接对外销售, 甲公司此业务应纳消费税()
甲公司20×4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975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750元。甲公司于20×4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0×4年12月3
甲公司2015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件,单位售价3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200万元。甲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015年12月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2003年5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A产品,发出原材料价值100万元。7月初产品完工,甲公司支付加工费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消费税税额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5万元,途中保险费3万元,7月5日验收入库后支付仓库保管费2万元。甲公司收回A产品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M,则甲公司收回的A产品的成本为()。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9日,A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发出材料一批,共计60 000元。7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7 000元,增值税为l 02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7月22日,A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6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A公司该批商品的人账价值应为()元。
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2019年5月10日,发出一批材料委托乙公司进行加工,材料的计划成本总额为18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15日,与乙公司结算加工费用。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12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有()。
2008年7月1日,甲无线电厂与乙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厂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乙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甲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甲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甲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乙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5年12月20日,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乙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200万元。乙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乙公司已销售D产品的40%,销售价格为500万元。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