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先预付半年租金,满6个月时(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入住。2008年3月1日,张某继续在李某的房屋居住但拒绝支付其余租金。2008年5月1日,经李某多次催讨,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李某对张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A.2008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 B.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 C.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D.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时间:2023-02-27 15: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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