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成本、费用等支出金额合计135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450万元,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2万元。2019年4月聘请税务师对其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发现以下业务未作纳税调整:(1) 10月赊销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2018年12月20日收款;但该款于2019年1月5日收讫,企业于实

A.66. 26 B. 70. 76 C. 71.26 D. 72. 51

时间:2024-03-06 1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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