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及所有矿长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纳入今后重点工作,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从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单位必须是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托方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方,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
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重大风险点、()设备等原始资料。
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煤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委托方人员和承托方人员共同组成。()
承托方应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两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托管煤矿生产前,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方要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承托单位必须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现承托方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承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承托方承担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强行要求承托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