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 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 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 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 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 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 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 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 所以不成立查贿罪 C.两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 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时间:2024-03-10 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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