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云在译名达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2017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欧云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找欧云谈话,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欧云拒绝;欧云要求进行再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欧云进行了再培训,但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企业将欧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清洁员,但欧云未打招呼离岗。于是,企业向欧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劝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欧云没有理睬,也没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与欧云解除了劳动合同。到2017年5月15日止,欧云在译名达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6个月。欧云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时间:2023-12-18 1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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