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属于()。
擅自引入(供出)供电企业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应承担违约容量30元/KW或3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引入(供出)供电企业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应承担违约容量30元/kW或3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属于()行为。
不论是电力系统内部还是电力用户未经电业局(供电局)调度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停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转移其控制负荷或改变装置的定值。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属窃电行为。( )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供出电源容量()/kW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应如何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和(),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需用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和(),与用户协商确定。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称为()
擅自引入(供出)供电企业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应承担违约容量30元/kW或3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与用户协商规定。
如果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对用户有什么制约?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属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称为()
某客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出电源给他人使用。供电企业该如何处理?
擅自引入(供出)供电企业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应承担违约容量30元/kW或3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
用户擅自引入供电电源&34;是指用户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把()的电源引入,供本用户使用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