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采用()或()布置方式。在未受保护的煤层中掘进钻场或掘进打钻所需要的煤巷时,都必须采取()。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的钻孔进行排放,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钻机入井前必须经过设备完好检查,确保钻机和配套电器设备完好无失爆。井下作业时,严禁()检查、()打钻所用的电器设备。
实施钻孔法对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巷道施工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未揭露的煤层时,按照地测部门提供的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以外开始打钻。
采煤工作面防突钻孔施工时,瓦斯浓度超过()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以前实施(在构造爆破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打钻工必须具备防止和处理钻孔内煤或瓦斯燃烧事故的应急能力
()能详细反映回采中的瓦斯地质情况、防突钻孔布置和工作面形态、实施防突钻孔出现的喷孔、顶钻、卡钻等异常情况及预测参数超标位置等。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的钻孔排放瓦斯
防突工跟班时,必须自始至终指导和监督检查钻工的打孔工作,并按《防突措施》的要求,亲自确定钻孔位置、方位和数量等,并向相关人员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实施钻孔法对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距离。
施工防突钻孔时必须匀速钻进,保持钻孔畅通,防止钻孔堵塞。各种防突钻孔必须在煤层()内施工。
煤层特厚或倾角过小不能一次揭开煤层全厚时,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必须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之前,必须加强(),巷道支架()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工作面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在倾斜巷道和有运输工作的巷道内打钻时,必须采取()等安全措施。
如果采煤工作面防突效果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米前实施。()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时,必须采取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m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时,必须采取大直径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对于采煤工作面,若检验孔的深度()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突出危险工作面技术管理原则,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