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任意的陌生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急病、死亡应急处置预案中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请示。特殊情况需补充证明材料时,由客运段于()日内将材料补送处理车站。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
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的医院抢救。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内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应编制(),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
发生旅客()或()时,站、车均应()抢救。列车须向车站移交时,开具客运记录和车站办理交接。
办理移交受伤旅客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必须在()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车站()接收。
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编制“客运记录”()。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在不清楚原因时,车站可以拒收。()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站、车均应尽力救助。列车须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应开具客运记录与车站办理交接。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两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
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列车发生旅客意外伤害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
旅客急病和无票人员发生伤害列车须向车站移交时,开具()。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县市所在地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