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范围不包括()

A.特大火灾事故 B.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C.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时间:2023-03-03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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