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学校的安全责任及发生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表述中,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的是()

A、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B、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的处分 C、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D、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时间:2024-03-10 0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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