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会计工作人员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一定比例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比例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一年内第四次驾驶机动车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处三百元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事项时,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即时办理。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一年内两次酒后驾驶的,处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一定比例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定比例为()。
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发生透支(含日间透支)的,省联社除按规定收取罚息外,还要予以全省通报。对一年内出现三次透支或单次透支额度超过10亿元以上的,将依据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
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它非鲜活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它非鲜活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辆容积的20%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为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同时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
检验批验收时,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者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文件精神,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 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或者有2次以上饮酒后驾车记录的,或者驾驶机件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3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 物品)超过()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 一年 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