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0月将一座写字楼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20000万元。甲公司按税法规定已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甲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甲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

A.7700 B.8700 C.8400 D.10100

时间:2023-02-27 1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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