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生产用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予以公布。
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进行评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经饲料生产企业的动物饲喂试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即可用于饲料生产。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