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的标签是()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
()行为是假用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误解的行为。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食品经营者贮存和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需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等信息。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食品经营者在贮存下列哪项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几个部分组成。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但不需要注明分装字样。”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散装食品的窗口、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依据这一规定,判断以下哪些名称必须使用同一字号。()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可以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