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2015年年底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 徐某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 . 徐某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C . 徐某应以公司为被告 D . 王某、赵某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E .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时间:2022-09-01 19:31:07 所属题库:公司法律制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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