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电客户非永久性减容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暂停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局办理()手续,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电业局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减容的基本原则:应填写“变更用电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详见第十章第二节。减容是指用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考虑到原用电容量过大,不能全部利用。为了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或节能的需要,提出减少供用电合同规定的用电容量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
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供电企业应如何处理?
用户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提前提出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但基本电费应从加封之日起计收。
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部门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期限,使其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加封之日起计收。
电力客户减容期满后,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电力客户申请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长期限不的超过()。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减容之日起追收。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收取。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电力客户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的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减容申请之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在核查减容业务办理质量时,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提出的申请确定,最短不少于()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