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电客户非永久性减容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手续办理。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局办理()手续,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电业局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起计收。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客户减容,须提前()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供电企业应如何处理?
用户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提前提出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但基本电费应从加封之日起计收。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加封之日起计收。
电力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超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或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仍按两部制电价计费。
用户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电力客户减容期满后,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用电客户减容期限规定是()。
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的,办理相关手续就可恢复用电。
减容期满的客户如期满前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将改为永久减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减容期满后的客户()内不得申办减容。
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电力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或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仍按两部制电价计费。
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电力客户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及新装,增容的客户,()内不得申请办理减容或暂停。
电力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或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标准时,仍按两部制电价计费。
国家电网财〔2016〕633号明确要求,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申请减容、暂停用电,取消次数限制,但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个月;暂停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