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公约规定,凡载重量为()的新原油油船和载重量为()的新成品油船,均应设专用压载舱,使压载舱与货油舱、燃油舱及其系统分开。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下列哪种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损坏时应进行报告()。 Ⅰ.150总吨以上的; Ⅱ.400总吨以上的; Ⅲ.船长15m及以上的。
防污规定中对150总吨以上的现有油船,其总排油量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并瞬间排放量要小于30开/海里。
73/78国际防污公约规定:()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簿”。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油类的超标排放; Ⅱ.有毒物质的可能排放; Ⅲ.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发生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
按规定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在航行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应与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 Ⅱ.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失灵或故障; Ⅲ.发生导致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 Ⅳ.发生导致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失灵或故障。
现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规定,除另有规定,()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外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有关条件。
防污规定中,对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其总排油量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并瞬时排放率要小于()升/海里。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下列哪种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损坏时应进行报告()。 Ⅰ.150总吨以上的;Ⅱ.400总吨以上的;Ⅲ.船长15m及以上的。
100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配备的防污设备有()。 Ⅰ、油水分离器;Ⅱ、排油监控装置;Ⅲ、过滤设备; Ⅳ、残油舱;Ⅴ、标准排放接头;Ⅵ、专用压载舱。
《73/78防污公约》规定:()总吨以上的排油船,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薄》。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II-1/3-4条的规定,载重量大于等于20000t的油船都应在船首和船尾()
我国防污条例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应装设()。 Ⅰ、油水分离器; Ⅱ、排油监控系统; Ⅲ、过滤设备; Ⅳ、油类排放接头。
根据SOLAS II―1/3―4规定,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20000DWT以上的液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应设置应急拖带装置。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有毒物质的超标排放或可能排放; Ⅱ.包装形式的有毒物质的排放或可能排放; Ⅲ.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或损坏。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油类的超标排放; Ⅱ.有毒物质的可能排放; Ⅲ.船长15m及以上船舶发生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为()。
下列有关船舶防污设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Ⅰ、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设有防污设备和器材; Ⅱ、不足150总吨的油船应设有专用容器用来回收残油废油; Ⅲ、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不作具体要求。
()起,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须持有《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要求,油轮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机舱含油污水,应满足的条件包括现行《MARPOL73/78》附则Ⅰ规定,在特殊区域外,对于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舱底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Ⅰ.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Ⅱ.油船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上; Ⅲ.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Ⅳ.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按照相关规定,船舶应具有哪些防污结构,设备:1 生活垃圾储集容器 2 标准排放接头3 载重量2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应设置原油洗舱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