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应不大于()m。
起吊大型重物需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起重设备时,应按照起重能力额定起重能力的()分配载荷,且起升速度应相同。
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不应大于1.5米。
采用起重设备起重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 )mm左右时,应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起吊重物时应缓慢上升,降落吊物时应快速下降。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严禁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是指起重机在基本臂工况下、最小幅度时所起吊重物的最大质量,是流动式起重机的铭牌标定值,包括吊具本身质量。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应()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mm后,确认无误后可继续起吊。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50~200mm,检查起重机制动器,稳定性、重物、绑扎、确认无误方可起吊。
使用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起吊同一重物时,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
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不应大于1.5米。()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轮胎式起重机作业时,如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作状况下额定起重量的(),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规定,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
起重作业时,起吊重物稍离地面(或支持物),应再次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吊()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严禁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严禁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流动式起重机后方的稳定性好于侧面的稳定性,当在后方起吊重物回转到侧面时,要注意失衡()
汽车起重机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流动式起重机在起吊较重物件回转时,可在物件两侧系有牵引拉绳,防止重物摆动
式起重机司机起吊重物时,应注意吊钩与起重臂间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m。()
起吊临近额定起重量的重物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m,然后下降以检查起升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