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10月1日向甲公司销售A商品100件,单位售价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5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长江公司发出商品后2个月内支付款项,甲公司收到A商品后5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长江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商品。根据历史经验,长江公司对A商品的退货率估计为20%,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销售的A商品尚未被退货。税法规定,销售的商品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允许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长江公司2018年因销售A商品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为()

A.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B.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C.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D.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时间:2024-05-13 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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