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严格执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哪些情形?()。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的罚款。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属于“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以上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井工煤矿可以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