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双方婚前和婚后的收入均归其个人所有,也均由个人支配和处分,婚姻生活中没有共同财产。
(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夫妻财产制度。
甲与乙离婚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由甲抚养。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不能按下列原则处理的是()。
夫妻双方离婚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学习完登记离婚的程序后,甲乙丙丁四位同学在讨论学习的知识,下面是他们的对话:甲说:“登记离婚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得代理。”乙说:“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同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丙说:“登记离婚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而且应当对男女双方进行调解。”丁说:“对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关于四位同学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有()个
婚姻只能因配偶一方的自然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当事双方离婚时,属于一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
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新旧《婚姻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做了一些规定,下列哪一项不是其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 。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夫妻中的一方不肯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
很少有人会视婚姻为儿戏而动辄闹离婚。如果说结婚好比“试错”(如果事实证明结婚选择没有错误,婚姻双方就皆大欢喜,白头偕老),离婚则好比“纠错”,法律一方面为“试错”提供了方便,也就应当同时为“纠错”提供方便,甚至可以说,提供后一种方便比提供前一种方便更重要。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述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时该不动产认定为(),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
近日,周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已知婚前周某有房产一套,婚后二人用于自住,已知该房产在二人结婚时市场价值为80万元,贷款已还清,离婚时市场价值为100万元。离婚时夫妻二人名下存款合计20万元,为婚后二人工资收入的积累所得;另外,婚后王某还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其父亲遗产60万元。假设双方未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作任何约定,则离婚时王某可分得财产()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甲()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