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所在地在A县的甲服装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在A县取得含税服装销售收入30万元,为其他企业设计服装收取含税设计费3万元,当月发生进项税2.5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位于B市的一处办公用房(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出租,收取含税月租金6.66万元。已知,本月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本月认证并抵扣,要求计算:(3)甲企业在B市应缴纳的城建税及两个附加合计金额

时间:2023-02-26 2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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