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镇级地方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02 1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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