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间联系电话记录号的编制原则:Ⅰ场发单号,Ⅱ场发双号,自每日()时起顺序编号,不得重号;单机、调车列等转场作业执行本程序时,不需发出电话记录号码,亦不需记录

A.12 B.0 C.18 D.24

时间:2023-10-26 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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