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B.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朴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 C.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D.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同时提交档案的 E.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档案

时间:2023-10-12 1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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