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前述《刑法》条文正确的说法是()。

A . 本条之罪(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身份犯、故意犯、不作为犯 B .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条之罪的构成要件 C .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丢失的枪支被他人用于严重的犯罪活动 D . 本条之罪故意的内容不包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明知

时间:2022-09-17 04:32:10 所属题库:刑事犯罪侦查刑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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