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特种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年,强制报废年限()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年,使用()年内,每2年检验1次。
大型营转非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使用()年至()年,1年检验2次。
大型出租营转非载客汽车使用年限8年,使用()年至()年,1年检验2次。
小型出租营转非载客汽车(排气量大于1升[含])使用年限8年,使用()年至()年,1年检验1次。
中型出租营转非载客使用年限()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旅游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为()
对非运营性9座以下(含9座)的载客汽车,规定使用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这对于二手车来说是()。
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
对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在送检时要增加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项目。
对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送检时要增加()等人工检验项目。
小、微型出租营转非载客汽车(排气量小于1升)使用年限()年,每()年检验1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坐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按照国家2001年3月1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新标准”的规定,一般非运营性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
载货汽车(除微型载货汽车外)使用年限为10年。()
旅游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为()年。
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行驶证的照片使用实车照片。()
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从2020年11月20日起,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小、微型出租营转非载客汽车年,每()年检验1次
型载客汽车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