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低频减负荷和低频解列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力系统全网及各个可能独立运行的地区电网,可设置限制频率降低的控制装置,以便在各种可能的扰动下失去部分电源而引起频率降低时,将频率降低限制在短时允许范围内,并保证频率在允许时间内恢复至长时间允许值,低频减负荷控制是自动限制频率降低的主要措施。
系统中设置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基本轮轮数(快速动作的)可为()轮,另可设长延时的特殊轮。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要求,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后,应使运行系统稳态频率恢复到不低于()Hz水平。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后,应使运行系统稳态频率恢复到不低于()。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范》规定,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频率整定级差宜为0.2Hz,延时宜为0.2s~0.5s。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电力系统必须合理安排自动低频减负荷的顺序及所切负荷的数量。
根据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整定原则,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所切除的负荷()被自动重合闸再次投入,并应与其它安全自动装置合理配合使用。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推荐采用反应装设母线电压频率绝对值的继电器作为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启动元件。
对系统发生失步振荡进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行为只作统计、不予、评价。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是防止电力系统发生频率崩溃的系统保护。
自动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简称低频减负荷装置,用字母()表示。
在系统频率恢复至()以上时,可经上级调度同意恢复对拉闸和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跳闸线路的送电。
当系统发生失步振荡进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行为作出统计和评价。
为抑制系统频率下降,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最高几轮的启动元件最好采用性能优良的数字型频率继电器。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范》规定,各级供电部门负责制定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调度部门负责按方案要求具体实施。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作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数量需随系统电源投产容量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范》规定,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不包括输电线路自动重合闸装置。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要求,因负荷过切引起恢复时的系统频率过调,其最大值不应超过()Hz
当电力系统发生突然的有功功率缺额后,主要应当依靠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动作,使保留运行的负荷容量能与运行中的发电容量相适应。
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应由继电保护人员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检验。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应确保全网及解列后的局部网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并不得高于51Hz()
省级电网内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高频切机、低频率自动减负荷、低频率解列装置等,均应由中调统一制定方案。自动装置的投入、退出或方式改变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才能执行()
按频率降低自动减负荷装置的整定及其所切除负荷容量的配置,应针对可能的有功功率缺额情况,结合系统与频率继电器的动态特性综合选定,并考虑与发电机组的低频保护和其他低频解列装置相配合。开始减负荷的第一级频率一般不宜低于(),同时还应制定手动减负荷规程,作为自动减负荷措施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