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进行审核。
核准类账户,应于()内将存款人开户申请书(三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人民银行。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存款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开户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单位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结算账户时,需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经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负责人)的审核批准,收回账户()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开户社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属核准类账户的要收回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有()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开立核准类账户,开户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行核准。(×)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的,存款人在()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于()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有下列()情形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超过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先由开户银行在ABIS系统将该账户予以销户,并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信息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被关闭、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存款人在()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应将()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核准类账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开户社应于变更()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书(三联)、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人民银行。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时,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发生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